饶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督促生态修复 增殖放流填补损害
时间:2021-10-21
来源: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吴佳珊
审核:孙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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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三江平原腹地,位于宝清、饶河、抚远和富锦三县一市行政区内的红兴隆和建三江2个农垦管理局境内。属于“自然生态系统类”中的“内陆湿地与水域生态系统类型”,是本地区鱼类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桥头堡”。
2021年5月上旬,在李某的授意下,朱某某连续7日在李某和王某某合伙经营的位于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蟹池内,以禁用捕鱼工具“地笼”非法捕鱼2000余千克并售卖,对当地的自然生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年9月经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20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诉讼请求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的3倍进行增殖放流,用以生态修复。最终饶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2名被告人人工增殖放流鱼苗15万尾,品种不限,体长不少于5厘米,用以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于2022年7月在挠力河流域一次性投放,并在渔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采用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的形式为全市首例,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本地区生态修复的空白。
在此之前,饶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专门召开了听证会议,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相关行政单位共同进行了研讨,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各方代表的意见建议,最终确定了以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的方案。
此次以增殖放流为诉讼请求,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坚定决心和信心。通过采用增殖放流环境修复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提升了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加快建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此次以增殖放流为诉讼请求,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坚定决心和信心。通过采用增殖放流环境修复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提升了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加快建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