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2-01-24
来源: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吴佳珊
审核:孙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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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双鸭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森、李某批准逮捕。
2021年12月9日17时0分50秒,双鸭山市尖山区德政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及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办理此案,着力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2021年12月9日17时0分50秒,双鸭山市尖山区德政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及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办理此案,着力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




因该起燃气爆炸事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尖山分局向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提前介入邀请函,尖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提前了解案情,就侦查重点、证据收集、程序规范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件性质,推动案件的进一步侦办,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供支持。
远程提讯 积极防疫


2022年1月12日,尖山分局以李某森、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由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尖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对羁押在看守所的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在线视频提审,通过“零接触”实现“面对面”,做到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两不误。
羁押听证 办案透明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就该案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切实提升办案透明度和办案质效,确保准确作出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