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专项报告丨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1-23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刘禹彤
审核:张威
根据工作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双鸭山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请各位领导审阅、指正。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4月,我省开始部署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在省检察院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认真落实改革部署,2019年5月开始宣传推行,2020年全面规范有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成效
(一)总体适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9月,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31件3227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诉1283件1875人,不起诉287件441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1400件1965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诉1142件1622人,不起诉252件323人,不起诉占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为16.4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为88.1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36%。上诉率为2.10%,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66.21个百分点。
从适用具体情况看,1.认罪认罚呈现适用阶段提前的趋势。侦查阶段建议适用认罪认罚70.7%,相比去年上升30.7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88.16%,其中检察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程序17.46%。2.普通类型案件适用率高于重大疑难案件。普通刑事犯罪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7.06%,重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为5.13%,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5.53%。3.轻刑案件适用率高于重刑案件。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5.08%。宣告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为53.73%。宣告刑在无期徒刑以上认罪认罚适用率为5%。
(二)适用效果
2020年以来,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985件,适用普通程序346件,占比35.13%;简易程序338件,占比34.31%,相比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比例高15.93个百分点;速裁程序301件,占比30.56%,相比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比例高16.07个百分点。简案快办效果明显。
2020年以来,双鸭山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36%。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95.55%,采纳率95.53%;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率4.45%,采纳率94.74%。调整量刑建议123人,调整率9.59%。
2020年以来,双鸭山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一审判决1287人,提出上诉24人,上诉率为2.10%,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66.21个百分点,认罪服判效果明显。针对个别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违背承诺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15件,其中,上诉人打消侥幸心理后撤回上诉11件,变更上诉理由并提出新证据2件,法院依法改判加重刑罚1件、发回重审1件。
(三)律师参与情况
2020年以来,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见证率达到99.94%。其中,委托辩护律师占比14.92%;指定辩护律师律师占比3.0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占比82.64%,具结书签署时值班律师在场率100%,值班律师会见率27.95%,值班律师阅卷率27.95%。
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广泛适用。
一是共同学习研讨。为促进实现全市司法机关合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局面,召开侦、检、审、司认罪认罚工作协调会,从实务角度宣讲制度优势,集中解决了侦、检、审、司在认罪认罚工作中的协作问题,共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二是协同宣传释法。在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公安办案区、派出所、看守所、院大厅、检察室、案管中心,张贴认罪认罚宣传板,派发认罪认罚宣传单,确保对外宣传全覆盖。并针对认罪认罚的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全省首例认罪认罚宣传片《不一样的判决》,宣讲认罪认罚的基本知识和适用优势,在全市各看守所各监室内循环播放,该做法得到了高检院、省院的充分肯定,被《检察日报》、高检院微信公众号、省院微信公众号相继转发。
三是创新落实值班律师制度。针对我市三个区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无法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值班律师问题,与市司法局协商,制定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办法》,解决全市各区值班律师不足难题。目前,值班律师已为全市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2354次。该做法被省院多次转发、交流。
(二)依法用好检察职能,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准确适用。
一是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关。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更加慎重细致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权利告知责任,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2020年至今,我市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没有出现一起无罪案件。
二是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社会评估机制,以公开透明保证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的公正性。2020年以来,我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不起诉案件323人,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16.44%。
三是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从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转变为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主。细化量刑标准,在饶河院设立精准量刑试点,联合公、检、法、司会签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见案件量刑标准》,对辖区高发案件分罪名、轻重和适用程序细化量刑标准。提高量刑精准度,运用“智慧量刑与类案推送系统”,并及时与辩护人、值班律师沟通,做细做实量刑协商。通过层级联络、联席会、轮训等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落实量刑建议调整机制。2020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较2019年上升37.9个百分点。
(三)着力简化办案环节,保障认罪认罚制度高效适用。
一是主动做好程序分流。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除情节恶劣的轻罪案件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经侦诉审协商一致推行刑拘直诉机制,实现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并依法保障被告人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二是缩减退补侦查环节。加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严格控制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严格限制案件延期审理,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从快办理。2020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比”从2.86下降到平均1.13,大幅度提升了办案效率。
三是防治无理反悔上诉。对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的,提前核查上诉理由,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今年开始加大抗诉力度集中治理。2020年以来,已对8件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上诉人打消侥幸心理后撤回上诉5件,上诉人撤回反悔上诉理由2件,依法改判加重刑罚1件。
(四)全面加强层级监督,保障认罪认罚制度规范适用。
一是出台办案规范。制定《双鸭山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指引》《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关于办理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社会评估制度实施细则》,对适用条件、证据标准、具体程序、认罪认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监督制约机制、社会评估机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办案一线提供操作指引。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针对制度实施之初检察办案普遍存在的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问题,挖掘认罪认罚适用率低的根源,以训代会,分类解决。针对各县院认罪认罚适用率不平衡的突出问题,组织四个县院召开以“推进、培训、交流”为主题的座谈片会,由集贤县院介绍经验并组织四个区院召开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制度推进会,研讨解决值班律师不足问题。
三是强化层级审查。逐案核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核查情况分别由案件承办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字背书。逐案上报未认罪认罚、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原因,报市院备案审查。
四是定期巡查通报。市院每月对适用率、律师参与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上诉率等认罪认罚重要数据列表分析全市通报。定期下发认罪认罚案件问题通报,列出各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示例,以通报代培训,督促整改到位。
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适用需深化。当前,全市适用率虽较前期有了大幅提升,但在全面、稳定、规范、常态适用等方面还有差距。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签署具结书时不具备同步录音录像条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不起诉对接机制有待推广。
(二)办案质效需提升。建议适用缓刑、罚金等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对新型案件量刑问题、量刑起点精准度等方面存在认识误区和困惑。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或因法检认识分歧、上诉状获知时间延迟,该抗的不抗问题仍然突出。
(三)繁简分流需创新。虽然我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不大,但受人少案多影响,认罪认罚从快办理的优势尚未完全发挥,在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时办案程序仍有待简化,办案节奏有待加快。
(四)律师参与需完善。值班律师数量不足,各区法律援助中心未配备值班律师和相关经费,并与市院共用律师资源,无法满足现有办案需求。律师参与形式化问题突出,援助律师一般仅在开庭前阅卷,在检察环节一般不发表实质意见;值班律师由于报酬与责任不匹配,仅程序见证,不阅卷和发表意见,不实质参与。
四、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我市认罪认罚工作已从探索推行阶段过渡到深耕细作阶段,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重点解决制度适用中不断出现的重点、难点、新型问题,进一步做实、做好制度适用,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一)坚持全面规范适用,着力提高办案质量效果。重点关注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起诉、上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重点案件指标,保证认罪认罚制度更加深入、高效适用。在精准量刑上下功夫,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对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或者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而未被采纳的,加大抗诉力度,保证认罪认罚制度更加精准、稳定适用。
(二)强化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制度稳健运行。合力加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侦查环节制度适用动力不足问题。会同公安、审判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检察院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审理“三集中模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合力解决各区没有法律援助中心问题,重点解决值班律师紧缺和经费不足问题。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聚焦精准量刑难题,总结量刑建议经验,注重上报量刑建议、抗诉、化解矛盾、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系统提升素能能力。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定期开展业务评查,倒逼提升办案质效。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严格执行过问、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提升廉洁用权意识,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